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下)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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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下)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二)企业简介;(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表述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施工投标报价书须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或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截止的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人签收保存。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第三十条投标人需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的文件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人签收保存。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投标;(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三)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资质投标;(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七)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二)投标文件签章不齐全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四)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第三十六条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七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投票等方式,并以下列内容为依据:(一)勘察、设计评标定标,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效益好,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设计进度和质量能满足工程需要、报价合理、信誉良好等为依据;(二)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和人员配置及素质符合要求,技术方案先进,监理大纲可行,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工程质量、工期有保证,安全措施得力,项目经理业绩突出、企业信誉高等为依据;(四)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第四十一条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