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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0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日期】2003.11.21【实施日期】200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6827674【全文】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lar_50458【法规标题】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6827675【全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