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规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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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8-PAGE-9-毕市安监〔2012〕142号毕节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精神,推进我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煤矿抗灾能力,有效避免或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安监规划〔201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和设备,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是增强煤矿抗灾能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县(区、管委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内容,积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提高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建设进度,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及时、高效地建设和管理好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效提高煤矿抗灾能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二、加强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毕节市煤安局周选明局长为组长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项检查组,分片区开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第一组:负责检查七星关区、黔西县、百管委组长:刘发志成员:唐芬才、杨正军第二组:负责检查金沙县、纳雍县组长:吴发军成员:刘应才、段雨祥第三组:负责检查大方县、赫章县组长:周再玖成员:张玲、何学胜第四组:负责检查织金县、威宁县组长:胡从洋成员:梁兴远、贾琨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避难硐室是否具备空间防护、供气供氧、环境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照明供电、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是否能达到96小时。(二)避难硐室的容量以及其应急逃生出口或安全出入口是否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永久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临时避难硐室隔离门是否采用抗冲击能力和气密性良好的钢质定型门,高度是否达到1.6m,宽度是否达到0.8m,门框是否砌筑在门墙垛中,安装是否保证足够的气密性。隔离门是否按反向风门标准安设。(三)避难硐室内是否设有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独立的检测或监测仪器,是否对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是否设有瓦斯电闭锁装置;人员定位系统是否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永久避难硐室是否设有独立基站;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直径是否达到50毫米,压风自救装置是否具有减压、节流、消噪、过滤和开关等功能;接入避难硐室的供水管路是否设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在紧急情况下是否能输送液态营养物质;避难硐室内是否设置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四)永久避难硐室内是否安设井下防爆照明系统,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蓄电池、矿灯等应急电源。(五)避难硐室内是否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充足的食品、饮用水、座椅、急救箱等辅助设备,且堆放整齐、方便取用。(六)各类信号线和供电电缆、压风管、供水管等管线进入避难硐室前20米以上是否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冲击波的破坏。(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否由具备煤炭行业专项(矿井)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是否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毕节煤监分局备案。(九)煤矿企业按照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可自行建设,也可委托有煤矿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避难硐室施工前,是否有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可委托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机构编制。施工中是否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及设施,是否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四、时间安排本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从6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煤矿企业自查(6月1日—10日)。所有煤矿企业对其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尚未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相关工作;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已建成的,对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和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