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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的调整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1列。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2列“税前扣除限额’,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荤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简称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当年的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3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1列。其中,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其“纳税调增金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同时,当年的提取数未全部发放的,按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时间性差异,允许在发放年度纳税调减;二是提取数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直接按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