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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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三、管理内容1.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2.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3.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分为通用诊断证明和专用诊断证明两类。通用诊断证明适用于所有门诊疾病,专用诊断证明适用于特定疾病或特殊情况下的诊断证明。4.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5.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出具的,应当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并在患者出院后及时补开。6.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者如需复印或复制诊断证明,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7.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患者就诊之日起一年内。过期诊断证明无效。8.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监督管理1.本制度由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成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2.监督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所有。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三、管理内容1.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2.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3.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等信息;疾病诊断、治疗经过、病情变化等情况;医生建议及注意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5.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具,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6.患者有权要求医师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医师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向患者说明出具证明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患者同意后出具证明。7.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8.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仅供患者就诊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监督管理医院医务科负责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工作,对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附则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的修订和完善须经医院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六、附件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模板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开具申请表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2)一、目的为了加强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三、管理内容1.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患者因疾病就诊时,由医师出具的用于证明患者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医疗文书。2.医师在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诊断证明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3.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疾病诊断、诊断依据、治疗意见、医生签名等。4.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院方注册。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地点不符的诊断证明。5.患者有权要求医师出具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医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出具,不得拖延或者拒绝。6.门诊医疗诊断证明应当使用院方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院公章或者门诊部、诊所印章。7.门诊医疗诊断证明仅限于患者就诊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门诊部、诊所负责解释。四、监督管理1.本院医务科负责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