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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第八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十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一)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规划设计支出。包括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前的调查、勘验、论证费用;异地造林规划设计费用以及相关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设备购置费用。(二)异地造林恢复植被支出。包括整地费用、造林费用、抚育费用。(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过程中发生的护林防火支出包括异地造林林木的火灾预防费用、扑救费用。(四)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过程中发生的病虫害防治支出。包括异地造林林木病虫害监测、防治及预测预报、检疫及除害设施构建等费用。(五)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过程中发生的资源管护支出。包括与护林有关的设备购置、养护、人员培训、护林员费用、林地保护管理法律宣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开支。第十一条省林业厅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林业厅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15%;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所在省辖市,用于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10%;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县用于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75%。被征、占用林地在5个扩权县(市)的,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县(市)用于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85%,不再转移支付给省辖市。第十二条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征、占用林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第十四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第十五条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年度报告和核查制度。各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管理等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报告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各地异地造林、恢复植被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等情况组织核查。第十六条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