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奖惩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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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奖惩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奖优罚劣、赏罚分明的方式促进企业文化内涵的充分体现,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范围50-1000元/次)1.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有显著成效者;2.长期工作认真,加班加点,不计个人得失者;3.担任临时重要工作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者;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5.对公司革新、改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成绩显著者;6.其他有利于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做出贡献者;7.其他表现突出者。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累计奖励标准为1000元。第五条:凡工作成绩卓越、业绩突出,给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公司将按照创造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特殊贡献奖励。第六条:员工所获奖励列为年终先进评比的参考依据之一,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章处罚第七条: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视违纪性质、影响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重大违纪三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降级、调离原工作岗位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在处罚员工时,应考虑给员工改正的机会及以下因素:违纪的严重性、发生违纪时所处的环境、员工过去的表现和记录。本条例所述处罚是公司内部为体现企业文化、促进内部管理秩序而对违反企业规则所作的相应警示和劝诫,不包含对员工任何名誉方面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相关处罚种类沿用企业传统惯例。第八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属于轻微违纪,将给予批评、警告,同时可以视情节罚款100~300元,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三次以上轻微违纪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1.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参加会议无故迟到者或不参加会议者;3.未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仪表不整者;4.工作现场脏乱差,经检查不合格者;5.影响公司正常办公、生活秩序者;6.工作区域存放不必要的个人物品及危险品;7.工作时间窜岗聊天者;8.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者;9.对公司领导的指令,有不同的意见未经采纳时,自作主张不服从领导者;10.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形象者;11.当班时间未经允许私自会客,贻误工作者;12.损坏公共财物者;13.用粗俗语言谩骂同事者;14.遗失重要文件者;15.工作期间浏览视频、购物网站、玩游戏者;16.有不尊重客户的行为,或遭客户投诉,经调查属实者;17.其他未列明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员工、客户利益的轻微情形按轻微违纪处理。第九条:凡有下列违纪之一者,属于一般违纪,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1000元,同时可以降级、调离原工作岗位;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两次一般违纪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不接受有关领导的指令或检查者;2.在工作时间打架、睡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工作者;3.有意损坏公司财物者;4.对同事胁迫恐吓及有欺骗行为者;5.擅自脱岗或值班期间漏岗者;6.故意伪造记录或虚假汇报者;7.遗失重要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8.知道自己或同事患有传染疾病不及时上报者;9.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资积压、变质、丢失者;10.在禁止吸烟区吸烟者;11.对公司的现有决定不满,不正面反映不同意见或建议,而任意谩骂有关领导者;12.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13.在职责范围内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够,使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14.其他未列明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员工、客户利益的其他一般情形按一般违纪处理。第十条:凡有下列违纪之一者,属于重大违纪,将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损害企业利益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起诉,同时并索取经济赔偿,追究其法律责任。1.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损公肥私者;2.应聘期间作弊、提供虚假证件者;3.严重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管理机密者;4.未经公司同意,在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期间受雇于其他企业者;5.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令者;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8.鼓动员工拉帮结派,与公司对立者;9.对公司下发文件、通知、规定、制度等拒不执行者;10.严重或屡次违反劳动、安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11.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12.制造谣言恶意伤害他人者;13.侵占、偷窃公司、员工财物者;14.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公司利益者;15.伪造公司印章、单据者;16.触犯国家刑法或治安处罚条例者;17.其他未列明且违反公司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