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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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建筑业地方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第二章项目对象管理第三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业地方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是指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以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信息化手段,以现行地方税收政策为依据,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利用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通过对建筑业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管理的一种模式。第四条在全省范围内,建筑合同价款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建筑业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登记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承建符合项目管理的建筑业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须提供下列资料:1.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3.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6.建设项目施工平面图纸;7.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外来建筑企业);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已经办理登记的建筑业项目,若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如设计结构改变、合同金额调整、建筑面积改变等情况,纳税人须在项目内容变更后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及有关变更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三)纳税人承揽分包工程,必须在分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登记手续。(四)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建筑业项目,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在开工前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五)建筑业纳税人承包跨县级行政区域工程项目,应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六)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第六条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第四章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第八条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发改委、规划、建设和招投标管理、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定期或适时获取真实可靠的项目涉税信息并进行信息整理。第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要将纳税人申报征收的有关资料、政府职能部门及中介部门等机构提供的信息录入数据库;要建立巡查巡管制度,并按规定采集、录入有关资料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业项目管理资料进行比对清理。应建立的基本信息资料具体表格和台账如下:(一)建筑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二)(三)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附表三)(四)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四)(五)建筑业税源管理台账(附表五)(六)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附表六)(七)建筑业工程项目发票开具台账(附表七)(八)工程项目及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台账(附表八)(九)建筑业工程项目相关税费结算表(附表九)(十)建筑业工程项目收入清单(附表十)(十一)设备材料采购发票清单(附表十一)第五章项目纳税申报管理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收入清单》及工程价款结算凭证;(三)《设备材料采购发票清单》;(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等;第十一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