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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案例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补贴的条件特点: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属于红色补贴。特点: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属于黄色补贴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注意:A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即产品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注意:利益的“严重损害”问题1.磋商—60天内达成2.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3.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4.执行—DSB通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案例一:加拿大诉中国烧烤架补贴案案例二:美国诉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后补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