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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日-第三版问题14–存储的计算机数据的快速保存注解.此规定针对现在存在的,与违法调查相关的,几种快速保存存储在第三方系统中的计算机数据的方法,此规定的目的确保数据安全保存,不会被删除、篡改或损坏。保存不必包括法律强制披露的信息。此类方法的例子有法律要求如果第三方供应商收到正式的法律强制信件的,应按要求保存规定数据。国家法律名称法律条款处罚规定备注澳大利亚无中国台北反恐怖主义法案起草中国香港法律强制执行机构已与本地主要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建立有效的联系,目的是保存用于调查的计算机数据。日本刑事诉讼法案第218条款(第1段)如果是犯罪调查所必须的,公诉人,公诉人的助手或司法部门官员可以进行查封、搜查,及有法律批准的检查证据。(第3段)第一段中提到的批准应在公诉人、公诉人的助手或司法部门人员的要求下发放。已颁布新西兰电信法案1987(剩余规定)S10A–10S–呼叫数据凭证不适用已颁布新加坡目前没有清楚的权利强行保存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正在考虑这方面法律的制定。美国电子通讯秘密法案Act,18U.S.C.§2703(f).18U.S.C.§2703.政府进入要求…(f)要求保存证据–(1)一般而言–无线或电子通讯服务供应商或远距离计算服务供应商,应根据政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法庭命令或其它法律手续,保存其拥有的记录和其它证据。(2)保留周期–一段中提到的记录应保存90天,并根据政府部门的新要求可将保留周期再延长90天。第2739(f)中没有有关未完成保存要求的处罚规定已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