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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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九日启东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支付、征缴管理等业务工作。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人口与计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各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八条用人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津贴;(二)生育的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全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限制。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正常分娩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四)正常分娩难产和剖宫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六)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一)产前检查960元;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8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手术16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2400元;正常分娩顺产2400元;正常分娩难产2560元;剖宫产3200元。(二)放置宫内节育器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16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2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4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256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28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960元。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一)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分娩医疗费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三)剖宫产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