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附件1《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008版)条文说明总则1.1本条款明确了制定《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目的和依据。“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1、对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程序与监督管理行为做出统一的规定或提出明确的要求;2、对各责任主体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的责任和义务及质量行为做出统一的规定或提出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制定本程序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制定本程序依据的“其他有关规章”是:1、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建设部令、相关文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石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要求的相关文件。此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系统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要求的相关文件也是制定本程序的依据。本程序所称的“石化工程”,是指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大检修中的更新改造工程及需要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大检修项目;具体的工程实体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的系统工程及附属工程。1.2-1.3本条款是本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从适用的主体对象和适用的工程实体对象两个角度进行表述。1、适用的主体对象,一是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即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分站;二是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2、适用的工程实体对象为: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质监机构实施监督的工程,具体是指:(1)纳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资产公司投资计划并实施建设管理的所有项目;(2)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委托监督的中国石化系统以外的工程项目;(3)由各地方政府委托的地方建设工程项目。2.术语2.1本条款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界定。定义中“具有与上述主体单位类似质量责任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指设备监造单位、物资供应代理单位、预制构件加工单位等。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2.0.1条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与工程质量责任相关的“有关机构”。考虑到这些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的单位不论以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角度实施检测,其检测结果都对工程质量的分析判断产生直接影响。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对其检测结果负责,亦即对工程质量负有提供评估依据的责任。故本程序为简化表述,将其涵括在责任主体术语内。2.2-2.3本条款是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界定。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属专业建设工程,应由从事石油化工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实施监督。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委托。2.4本条款是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及监督行为性质的界定。2.5本条款对质量行为的主体及其行为依据进行了界定。2.6本条款是对监督检查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界定:1、监督检查的行为主体是质监机构;2、监督检查的行为性质是监督执法的“履责”行为,包括:(1)、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独立开展的检查活动;(2)质监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检查活动。3、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对检查结果承担监督责任。4、本条款从监督检查的客体对象和活动目的与作用的角度对活动形式进行了表述。2.7-2.8本条款是质量控制点的特征界定。1、停监点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进程,监督人员必到现场进行检查活动为特征。2、巡监点以巡查活动为特征,分为“巡监必查”点和“巡监抽查”点两类控制行为。(1)“巡监必查”是指工程质监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而策划设定的在巡监过程中监督人员必查的质量控制点,也称为“必监点”;其设置原则是:对结果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部位,但继续施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不会妨碍、影响对该工序和部位质量的检查验收;(2)“巡监必查”内容应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交底时向有关责任主体进行交底;(3)施工作业单位应按照交底要求在到达“巡监必查”部位时,提前通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对“巡监必查”的内容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要求有关方陪检的“随机检查”方式,但应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向报验单位回复检查意见。3、“巡监抽查”是指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对各类责任主体、工程实体及工程资料档案所进行的随机检查。2.9本条款是关于监督抽查、复测活动的界定。监督抽查复测是质监机构专有的控制手段,是以监督的行政执法强制性为权力依据。2.10-2.11本条款是关于监督资料和监督档案内容的界定。3.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规定了各参建责任主体接受、响应与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是指一个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