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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TL-B-RSTC-TS-0112版本:05驗證服務申請須知驗證之申請暨審驗作業之程序及規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授權本部門辦理供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驗證業務,供自用之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須自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申請案應以具明確廠牌型號之單一機種提出,若為系列產品者,得併案提出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系列產品之定義為: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須為同一申請人提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系列產品之定義為:指不變更審驗合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射頻性能,僅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之其他產品。(須為同一申請人提出)設備(器材)之測試設備(器材)樣品應先送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認可實驗室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國外之測試實驗室必須為已與我國完成相互承認協定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辦理樣品測試,取得測試報告後,再檢附報告正本或影本及申請表與相關資料向本部門申請審驗及認證。前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認可實驗室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MRA相互承認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實驗室之測試報告,得為中文版本或為英文版本,本部門皆可接受。應檢附之資料一、電信終端設備:申請人應填具「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如附表一),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部門提出申請。必要時,本部門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設備樣品檢驗報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或申請非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之資料。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不同廠牌或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並檢具檢驗報告及前項各款資料,向本部門提出。申請審驗設備之廠牌名稱如與申請者或製造商之名稱不同,申請者應提出使用該廠牌名稱之授權書。申請型式認證之文件,本部門除留存光碟片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審定證明時一併發還。*光碟片應貼上註明申請人名稱、設備名稱廠牌型號及申請日期之標籤,註明“內容與檢附文件相符”。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者,應填具「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部門申請。必要時,本部門得要求申請者檢送器材樣品: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器材樣品檢驗報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免附。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指定資料。不同廠牌或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並檢具檢驗報告及前項各款資料,向本部門申請;申請審驗器材之廠牌名稱如與申請者或製造商之名稱不同,申請者應提出使用該廠牌名稱之授權書。申請型式認證之文件,本部門除留存光碟片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光碟片應貼上註明申請人名稱、器材名稱廠牌型號及申請日期之標籤,註明“內容與檢附文件相符”。(一)、電信終端設備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設備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設備名稱、廠牌及型號。申請檢驗者名稱及地址。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檢驗報告應經檢驗機構相關人員簽署。(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