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5-2211:31:51点击次数:938来源:湖工应院政发[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二条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第四条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第五条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二)获得校“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六)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六条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初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教务部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定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将结果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待审批后,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第九条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主题词:授予学士学位细则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