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公民代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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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公民代理制度一、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公民代理制度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公民代理在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普及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人们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普通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亦不断增多,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资源却很有限根据20某某年《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统计,从人口律师比来看,目前我国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以谋利为目的非法公民代理人大量涌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领域尤为突出。这些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大多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为了达到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司法秩序。为了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公民代理制度,规制非法民事公民代理行为,20某某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将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由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更加具体的限制为以下三类,即:(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对民事公民代理人的范围作出了限定,完善了有关组织推荐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加强了公众参与民事诉讼的广度,契合了公民的社会要求。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新法对民事公民代理人推荐的标准、程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对公民所开具的证明其符合民事公民代理人资格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存在一定困难,再加上法院对从事非法民事公民代理活动的人员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就给所谓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有了生存的空间,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千方百计的钻法律的空子,从事非法民事公民代理活动,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秩序,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性。二、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规避新民事诉讼法的手段(一)假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名,违法参与诉讼活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合法的民事公民代理人,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便以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助理的身份挂靠到一些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下,和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起出庭参与诉讼活动,这样就规避了新法的规定。还有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由于长期从事非法民事公民代理,形成了自己的关系网络及案源渠道,在不能出庭代理的情况下,将案源介绍给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并按约定比例收取一定的提成,干扰司法秩序(二)违法开具亲属关系和单位员工证明。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为了获得代理人的资格,往往怂恿当事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亲属关系证明,指使当事人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本应在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利用部分村委会、居委会对当事人亲属关系审查较为宽松的特点,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获取代理资格。还有一些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本不存在的其与当事人的员工关系,获得被该公司或者经济组织推荐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更有甚者,自己成立公司,与当事人建立虚假的劳动合同关系,取得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更大。(三)违规开具推荐书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为了获得代理人的资格,往往积极疏通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有权开具推荐书函的工作人员,由于新法只对推荐公民代理人的主体做了规定,对公民代理人推荐的具体程序,被推荐人的条件并未予以明确,这就方便了这些工作人员开具推荐书函的随意性,往往他们在得到一些好处后,卖给代理人或当事人一个人情,为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开具推荐书函,使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披上合法的民事代理人的外衣。三、非法民事公民代理的社会危害(一)非法民事公民代理对社会稳定性具有相当的危害聘请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基本不懂法律,二是希望能够节省诉讼费用,三是盲目渴望赢得判决。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正是读懂了当事人的这些心思,往往在最初与当事人接触时,便向当事人吹嘘自己在法院的关系,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并信誓旦旦自己收取的费用低于所有律所或法律服务所,以此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得代理人资格。在诉讼过程中,非法民事公民代理人往往会以疏通关系为名进一步向当事人索取费用,如果败诉他们会把责任转嫁到法官身上,甚至为了平复当事人的愤怒,教唆当事人上访,而涉诉上访是危害我国社会稳定性的重大因素之一。(二)非法民事公民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