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牌水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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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水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名牌水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渔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水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水产品”标志的水产品。第三条浙江名牌水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第四条浙江名牌水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浙江名牌水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第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浙江名牌水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获得“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的,应对其产品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浙江名牌水产品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名推办),设在局渔业处。省局名推办具体负责浙江名牌水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第八条省局名推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省局名推办的组织下开展评定工作。第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名牌水产品的申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浙江名牌水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及核准范围一致,法人注册地址在本省内;(二)具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第十一条申请“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在本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并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三)具有在本省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四)质量符合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五)市场销售量、实现利税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渔(农)业和渔(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六)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外商标的;(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三)申请人在县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拒绝检测抽查或产品质量有不合格记录的;(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渔业投入品记录的;(五)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六)有其它不符合浙江名牌水产品申请条件的。第四章申报评选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名牌水产品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排序报送省局名推办。第十四条省局名推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省海洋与渔业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浙江名牌水产品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对通过认定的浙江名牌水产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授予“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水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浙江名牌水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复评。第十六条在有效期内,浙江名牌水产品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统一的“浙江名牌水产品”标志。第十七条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在浙江名牌水产品中择优筛选,推荐申报“中国名牌农产品”。第十八条对获得“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每年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可以对浙江名牌水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第十九条浙江名牌水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注销其浙江名牌水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浙江名牌水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三)扩大“浙江名牌水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六)有严重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