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计算养老金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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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介绍退休金计算办法以两位同时工作的人员为例,假设她们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话,那么基础养老金就等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而且50岁之前的缴费年限为30年,当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390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3000×30%=9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9000÷195(即5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200元,那么她的养老金应为1100元。而过了5年,到另外一人办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涨到了4000元,个人账户金额为42500元,那么基础养老金=4000×35%=1400元,而个人账户养老金=425000÷170(即55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250元,那么她的养老金为1650元。可见55岁退休时的养老金确实比50岁退休要高出不少,差距有550元。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2、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暂予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亦按以上规定。3、《实施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新规定执行。4、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5、《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