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成年子女继续抚养问题辨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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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9ask.cn/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继续抚养问题辨析何光友法官执法势态:自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施行以来,据媒体报道:很多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的诉讼案件,几乎都被当地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提出争论焦点: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是否有权继续要求父母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父母对此类成年子女继续给付抚养费,除了基于亲情的道德义务之外,是否还负有酌定的法定义务?婚姻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前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就是特指“虽已成年但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婚姻法》这一兼具公法、社会法属性的基本法律,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司法解释评析:《婚姻法》应该是人民共和国颁布最早的基本法律之一,历经1980年、2001年的两次修改。而与之相适应,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中遇见的法律问题,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答复、批复及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比较规范而系统的司法解释,当然要提及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以及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除了将“抚养费”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的综合费用之外,特别在其第二十条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尽管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子女抚养问题都作出了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在条件设置、立法技巧、导向选择、执法效果等方面各有得失:1.前者规定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较宽,针对“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没有限制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具体阶段。况且,已经列举的三种情形,均可以作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依据。而后者已经明显缩减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尤其是将在校接受学历教http://www.9ask.cn/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育的阶段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直接排斥了大学在读期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其父母继续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对其它原因导致的“不能独立生活”附加了“非因主观原因”的限制条件。2.前者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明示有限列举的方式表述,给人以条件清晰、含义明确的感觉。而后者除对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阶段作出明白无误的限制之外,其后半句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表述方式,明显属于未尽列举。“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同时符合“非主观原因”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两个条件,成年子女就有权要求其父母继续给付抚育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很多成年子女在其就读大学期间(包括专科、本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都有权要求其父母继续给付抚育费,因为他(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解读其含义的话,似乎又与前半句明确限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阶段的用意相矛盾。如果说后半句那个“等„„”的本意并非未尽列举,而仅仅是指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特定情形,那么,为何要采用如此含混的表述方式呢?可见,后者的表述方式缺乏法律语言应有的严密性、确定性。3.前者的立法价值导向着眼于子女(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限度关注,秉承了中华法系养老育幼、扶弱济困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但是,如果执法尺度把握不好,很容易助涨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过分依赖,而让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而后者的立法价值导向则侧重于限制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对父母的过分索取,企图寻找到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借鉴了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