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机构设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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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机构设置2.1物业服务企业2.物业服务企业的类型2.1.2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1.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要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名称预先审核(2)企业住所(3)注册资本(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所在地正式或临时户口。③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④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⑤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5)企业人员2.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程序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首先从企业的资质审批开始。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经营资质审批程序,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基本申报程序大致如下:(1)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持下列文件到当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资质审批申请。这些文件包括:①营业执照;②企业章程;③验资证明;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评定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材料后,一般在两周内审核完毕。并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核发批准文件。(3)申请单位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批准文件后,再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企业法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审查具备资质条件的,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其《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第一年内可凭该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开始营业。有效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三个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5)申请单位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6)申请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刻制公章。(7)申请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收费指导标准,发放收费许可证。物业企业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才具备收费资格,方可向业主收费。级别项目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②营业执照;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④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⑤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⑥物业管理业绩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报告和准备齐全的资料送达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2)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级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和管理;二级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直辖市所在地的二、三级由直辖市房地产开发部门审批和管理;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年检制度。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5)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资质等级申请不予批准:①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②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③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④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⑤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⑧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⑨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⑩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⑾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⑿出租、出借、转让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2.1.4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机构1.物业服务企业机构设置的原则(1)企业化原则(2)专业化原则(3)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