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分发国中技艺教育学程学生就读高中职实用技能学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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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輔導其繼續升讀實用技能學程,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指具有技藝發展興趣、性向及能力且曾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身心障礙技藝教育學生另依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辦理。(二)實用技能學程: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並依本部所定實用技能學程暫行課程綱要實施教學之班級。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請各國中調查就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升讀實用技能學程之意願。各國中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調查結果陳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作為實施招生總量管制及核定實用技能學程職群科別之參考依據。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各地區參與技藝教育校數及地域因素,分區成立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小組),辦理輔導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前項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技藝教育學程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中職校長組成。主任委員由承辦輔導分發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代表擔任。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校自行依第七點作業原則辦理分發,免組成小組。五、小組之任務如下:(一)依核班情形,擬定區域輔導分發之招生簡章。(二)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辦理技藝教育學程高中職學校宣導。(三)依輔導分發作業原則辦理學生分發。(四)審訂與職群相關之特殊表現項目及給分基準。(五)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六、輔導分發作業期程自每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止,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於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第二階段於八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各區輔導分發作業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申請日期、分發作業日期及報到日期,由本部定之。七、輔導分發分二階段辦理,以十八歲以下之國民中學畢(結)業之學生為對象,其分發作業原則如下:(一)第一階段分發作業:1.輔導分發對象:九十三及九十四學年度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且有獲得職群成績之國中畢(結)業生。2.申請文件:(1)「升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表」(如附件一)。(2)「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如附件二)。(3)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4)技藝教育學程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3.申請方式:(1)應屆畢業生由各國中收齊審核申請輔導之表件後,於規定日期前送達該區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小組)。(2)非應屆畢業生由學生親自報名或以郵寄方式報名。4.分發作業:以「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之申請校科志願順序進行分發;當相同志願順序之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以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修習職群擇一成績最高之轉化分數、選讀職群數及特殊表現得分三項計算積分,依積分高低進行分發作業;積分相同時,由各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5.第一階段分發報到後,如有缺額應公告,並辦理第二階段之分發作業。(二)第二階段分發作業:1.輔導分發對象:(1)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畢(結)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獲錄取者。(2)九十二學年度以前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班畢(結)業之學生。(3)未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應屆畢(結)業生。2.申請文件:(1)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畢(結)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錄取者:應送表件同第一階段申請表件。(2)九十二學年度以前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班畢(結)業之學生:A.「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C表」(如附件四)。B.國中技藝班修業證明書。C.國中技藝班成績影本。D.技藝教育班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3)未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應屆畢(結)業生:A.「升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表」(如附件一)。B.「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如附件三)。C.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成績單影本。D.技藝教育學程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3.申請方式:由各國中收齊審核申請輔導之表件後,於規定時間內送達該區小組或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各區小組申請。4.分發作業:(1)九十三及九十四學年度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畢(結)業生為優先分發對象,其分發作業依第一階段作業辦理。(2)九十二學年度以前選讀國中技藝教育班學生,其分發作業以「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