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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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法:现行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第一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一)开业登记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1.开业登记的对象(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开业登记的时间(30日)和地点(先工商后税务)(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开业登记的内容(共九点,请同学们稍作了解)4.开业登记的程序---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1)税务登记的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2)提供的证件和资料(3)税务登记表的各种类、适用对象(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和审核(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只登记不发证(社会团体);(二)变更登记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一种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否则先注销再设立)、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1)申请。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2)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三)停业、复业登记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2.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复业登记申请。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补缴税款。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l年。(四)注销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5日内),先税务后工商(1)适用范围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注销,再设立)(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