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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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监督评审的管理,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获证检测机构,是指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下同)审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所有检测机构。省质监局负责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的组织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下同)及省质监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按照省局年度计划及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评审,以其获证日期起算,分别在其获证后第18个月、36个月进行。省质监局每年下发应进行监督评审的获证检测机构名录。各市质监局及指定技术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季度评审计划及上季度评审材料。监督评审组由各市质监局及指定技术机构指派持证评审员组成。评审组长需由有3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人员担任,评审组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其中应至少包含1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评审员),对授权项目/参数品种单一、数量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可以由2人组成。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评审组及观察员名单应按上述第五条规定上报,以批复为准。监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应于现场评审前10个工作日将现场评审计划报送相应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审查。计划中应明确需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及试验安排。现场评审计划由相关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于现场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评审机构。并可根据被评审机构书面申请,组织评审组长进行1次预访。监督评审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有关条款进行,主要内容如下: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通过审查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评价;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应当取消,或对其增加限制条件;重点选择能够体现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和现场考核试验。现场考核项目一般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通过项目/参数的50%,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数量不低于现场考核项目的10%;检测机构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者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抽查原始记录、检测的报告,检查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检测、检验项目。监督评审的现场评审程序按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国认实[2002]42号)规定的现场评审程序进行。监督评审结束,应填写监督评审报告。监督评审报告见附件。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一般性问题,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督促检测机构在15日内进行整改。一般性问题系指检测机构存在不影响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出具公正、准确检测数据的问题。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无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或不具备标准规定的环境等必要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评审组意见作出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授权的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后执行。指定技术机构直接将存在问题情况报省质监局。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下列严重问题,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评审组意见作出撤消/暂停检测机构授权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后执行。指定技术机构直接将存在问题情况报省质监局。超授权项目/参数范围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并使用授权标志(CMA/CAL);编造项目/参数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公正,造成用户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无故拒绝监督评审;上次评审迄今未开展内审及管理评审。第十五条作出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授权建议的市质监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审机构,并收回其授权证书附表,交回省质监局重新制发。第十六条作出撤消/暂停检测机构授权建议的市质监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审机构,要求其停止使用授权标志,并收回其授权证书及附表交回省质监局。第十七条被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或机构授权的获证检测机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报告机构名称:评审机构名称:评审日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1.概况1.1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联系人:职务:电话:1.2影响体系运行的重大变化情况场所变更□质量□技术□负责人调整机构法律地位变化□其他□:1.3监督评审类型1.3.1□计量认证1.3.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1.3.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1.4批准证书情况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