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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一)免税收入制冷剂改造赠款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07月22日国税函[2005]700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分置流动股对价收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2005年6月1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7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二)应税收入委托理财取得收入纳税人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注:扣除项目(一)限额扣除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对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支出可在不超过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的规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收入。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工效挂钩为进一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精神,除原已按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外,连续两年会计利润盈利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也可自第三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挂工资基数的初始确认按企业前两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的平均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专家费科研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09月01日苏国税发〔2005〕171号制药企业广告费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说明:制药企业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2000年为2%(国税发[2000]84号),2001~2004年为8%(国税发[2001]89号)。扣除时需关注的:扣除的三个要件:专门机构,实际支付,媒体传播。生产企业3.备案(国税发[2004]82号)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关于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以往主要有以下一些文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工发[2005]9号文件在以上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