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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简报第14期(总第41期)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编者按]:今年二季度,慈溪市农业局在质量安全抽检过程中,通过市场管理人员反映,发现查处了三起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添加剂案件,由于违法使用添加剂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执法查处较难。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刊登如下,供各地参考借鉴。慈溪市查处三起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添加剂案件4月14日,慈溪市农业局在例行抽样检查时,据市场管理人员反映,个别摊主销售的鲜毛豆肉、鲜豌豆肉色泽异常鲜艳,怀疑使用了添加剂。执法人员随即对邱某经营的鲜毛豆肉、鲜豌豆肉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各40公斤送验。经检测发现鲜毛豆肉、鲜豌豆肉分别含有柠檬黄0.00058g/kg、0.00054g/kg。5月20日在农批市场检查时又发现吴某销售的15公斤鲜豌豆肉,邱某销售的37.5公斤鲜豌豆肉和37.5公斤鲜毛豆肉色泽异常鲜艳,立即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表明吴某销售的鲜豌豆肉含柠檬黄0.00098g/kg、亮蓝0.000089g/kg,邱某销售的鲜豌豆肉含柠檬黄0.0023g/kg、亮蓝0.00023g/kg,鲜毛豆肉含柠檬黄0.0023g/kg、亮蓝0.00033g/kg。根据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在毛豆、豌豆中不得检出柠檬黄和亮蓝,因此对三个销售户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三个销售户均是通过购入干的毛豆肉和豌豆肉,在销售前用水浸泡发涨并加入“果绿”添加剂(着色剂)或类似的添加剂,作新鲜毛豆肉和鲜豌豆肉在市场上批发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三个销售户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慈溪市农业局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25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通过这三起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对农产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他们的质量安全意识,促使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同时,案件查处过程也反映出:一是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往往难以发现;二是执法人员缺少相关的知识和经验,难以判断是否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使用什么品种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三是目前检测机构众多,一般以检测常规的农药残留为主,具有法定资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检验单位较少。简讯:1.日前,泰顺县编委会批准了县农业局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的报告。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成立运行,将充分发挥监管主抓作用,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为全面提高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2.7月27-28日,省农业厅举办了全省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和实验室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市、县(市、区)农产品质检机构负责人、检测技术骨干和实验室管理人员100余人参加了培训。同时,我厅还首次举行农产品检测技术理论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我厅颁发证书,并作为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