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秀林乡文化艺术优秀人才奖励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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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秀鄉文字第1000020118號函發布自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實施第一條(目的)為扶植文化藝術發展,輔導藝文活動,鼓勵鄉民推行文化藝術工作,促進本鄉文化藝術內涵,提昇國民文化之水準,特制定本要點。第二條(獎勵項目及內容)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優秀人才,係指下列分為一般及原住民參賽得獎或獲得殊榮者:一、一般:(一)參加直轄巿或縣巿級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展演、語文競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體者。(二)參加全國或國外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展演、語文競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體者。二、原住民:(一)參加直轄巿或縣巿級原住民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展演、語文競賽前三名或特優、優等之個人或團體者。(二)參加全國或國外原住民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語文競賽前三名或特優、優等之個人或團體者。(三)榮獲中央政府或具全國性原住民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語文傑出貢獻或特項殊榮者。(四)參加縣級或中央政府辦理原住民工藝徵(遴)選入圍展出之個人或團體者。第三條(適用對象)凡設籍本鄉滿三年以上之鄉民並具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者均可申請。第四條(獎勵方式)一、獎勵方式如下:(一)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符合資格者頒發獎狀及獎金。(二)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符合資格者頒發獎狀及獎金。(三)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符合資格者頒發獎狀及獎金。(四)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符合資格者頒發獎狀及獎金。(五)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符合資格者頒發獎狀及獎金。(六)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第四目符合資格者頒發獎助金。二、獎勵標準額度如下:詳如附件二:花蓮縣秀林鄉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標準額度三、注意事項:1.非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競賽或特項殊榮者,不予獎勵。2.個人項目獲獎者,核發該項目獎勵金一次,團體項目(如兩人成隊合作之競賽)獲獎選手,每人均分核發該項目獎勵金,以此累推。如參加各項全國或全縣性運動會團體競賽選手設籍不同鄉鎮市者,其設籍本鄉選手得依團體賽名次申請個人獎勵金(每次競賽不得以個人比賽與團體比賽重複提出申請)。3.申請獎勵時資料如有欠缺,申請人請於三日內補件,逾時將不予審查並不得補件,本所將函文退回相關資料。4.參加各項比賽如為團體賽時應註明參加人數,否則不予獎勵;參加各類比賽列為「特優」、「優等」,應視相當於「第二名」、「第三名」予以獎勵,其「優勝」、「佳作」不予獎勵。5.參加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款第一、二目之個人競賽,參賽人員達5人以上時,則發放前3名獎勵金;參賽人員達4人時,發放前2名獎勵金;如未達上述規定時,則不予受理申請。6.參加本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款第一、二目之團體競賽,參賽團體隊伍達5隊以上時,發放前3名獎勵金;參賽團體隊伍達4隊以上時,發放前2名獎勵金;如未達上述規定時,則不予受理申請。7.本要點之獎勵,不包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壯年組、長青組、分齡賽等非正式錦標賽。8.凡參加國(內)外正式競賽成績並符合本要點申請者,其所檢附之文件如屬外國語言,請申請人逕自翻譯成國內語言,並另需檢附參加單位(學校)之成績證明書,俾利本所確認申請人之身份及名次。第五條(申請之方式、期限)本要點獎勵金之申請,應於獲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表,向本所文化課提出申請,請申請人詳閱附件三(申請花蓮縣秀林鄉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金應備證件)第六條(核發程序)本要點獎勵金核發之程序:經本所審定文件無訛後,本所應將核定獎勵金額匯入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帳戶,但有傑出貢獻或特項殊榮者,得於公開場合頒發。第七條(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鄉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得暫停辦理。第八條(撤銷情形)經核定合於給獎標準者,如有冒名頂替、作弊等事後違背競賽規定之重大情事時,經查明屬實者,不予給發;其已給發者,應予撤銷並通知申請人繳回所得獎金。第九條、本要點奉鄉長核定並經秀林鄉鄉民代表會備查後發布,一個月後施行。附件一花蓮縣秀林鄉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申請表申請日期:年月日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族別性別身分證字號就讀學校系所年級服務單位及職稱通訊地址縣市鄉鎮區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樓戶籍地址花蓮縣秀林鄉村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