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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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银发〔2009〕22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东亚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为规范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附件: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第四条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合肥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安徽省支付系统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同一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与其银行机构代码应保持一致。第六条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由其直接参与者(申报行主用户)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查行用户)审核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行名行号管理部门)核准生效。第七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科技处负责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工程实施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账户开立的审批与日常管理;清算中心负责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工程实施。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相关业务、技术人员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的业务及技术考试;(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并通过间接参与者所在地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及验收。由非本系统管辖行代理其清算资金的间接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与代理行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合肥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第十一条申请。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行文的形式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支付系统机构信息申报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