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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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及与矿签订施工合同的所有外包从业人员。第三条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统一发证”的原则。第四条矿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二章安全培训对象及要求第五条煤矿新工人(拟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协议工以及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资源整合煤矿接收人员及上岗前的其他从业人员)入矿前及长期脱岗人员必须经过以下培训:1、由用矿组织不少于72学时的岗前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执行《煤矿新工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2、由委托的四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进行不少于72课时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考试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参加系统组织培训。3、由矿分管领导牵头,系统和专业部门组织,进行不少于40课时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施工措施”和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考试合格由职教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补考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4、上岗后同所在队组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在师傅或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方可独立工作。5、脱离岗位(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单位培训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不少于20课时的岗位复工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的职工和相关管理人员(当年参加工作的新工人除外),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由各单位培训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将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载入《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人员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第七条普通工种之间变换岗位和人员跨单位调动,必须先调离原工作岗位,由劳资部门介绍到培训部门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劳资部门方可办理工种变换和工作调动手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采掘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安全检查员、爆破工、瓦斯检查工)由职教中心组织不少于90学时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省煤炭工业厅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定期参加复训。由通风部负责确定各矿井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应配备人数,有安监局负责确定安全检查员应配备人数,由生产部、总调度室负责确定采煤机司机应配备人数,由机电部负责确定采掘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应配备人数,并督查落实。3、综掘机司机、电机车司机、胶轮车司机、绞车司机(含无极绳绞车司机)、皮带机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配电工、信号工、水泵工、摘挂钩工、人车司机、瓦斯监测监控工、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工等特殊工种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系统提供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要求办理),职教中心负责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课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定期参加复训。4、地面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蹬高架设作业)的培训由职教中心组织不少于90课时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定期参加复训。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司炉、水化验、压力容器作业)的培训由职教中心组织不少于90课时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临汾市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本工种工作,并定期参加复训。第九条B类安全管理人员(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安全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驻矿安全监督员,矿安全科全体管理人员)的培训由职教中心组织不少于90课时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并定期参加复训。第十条C类安全管理人员(煤矿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区队的班组长)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按专业分别组织不少于90课时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职教中心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并定期参加复训。第十一条委外工程队伍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由各合同签订单位按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我矿为资源整合矿井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具有四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三条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