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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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规章制度管理,明确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符合全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制定、执行、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按照其规范的内容分为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三个层次。1.根本制度是指全行的最高制度,是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各项工作或经营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3.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因各项具体业务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操作规程或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下述原则命名,名称包括章程、规则、政策、办法、规定、守则、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指引。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各委员会章程、审计章程及董事会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附属行的同类议事规则。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纲领性文件。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按本办法规定对规章制度所做解释,与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不得使用本条所规定的名称。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本行与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划、维护本行规章制度运行体系;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统一归集本行规章制度。总行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其业务或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规划、制定、提交审批、执行及评估工作;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及操作风险控制承担第一责任;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对下级行制定的与本条线业务或管理范围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指导。分行各部门按上述分工原则承担本分行与规章制度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七条在确定规章制度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支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总行和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违反上述效力原则的,与上级行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冲突的部分无效,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八条在下述情形下,总行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二)现行规章制度要求;(三)本行董事会或者总行管理层要求;(四)出台新产品、新业务;(五)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第九条制度应用词确切,符合我行发展实际,应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避免相互抵触。第十条分行应承担将总行规章制度整合转化为辖内基层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的职责。分行应根据经营地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总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总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兼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查阅本行同类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监管规定及本行其他规章制度协调一致。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就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流程操作是否符合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环境保护、员工利益等问题征求相关部门及将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向规章制度拟定部门反馈经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第十三条拟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提交本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同时报送《规章制度合规审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对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及本行合规政策、风险控制要求进行再审查,发表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制度送审稿。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对合规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就合规审查意见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制定部门应就未采纳合规审查意见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向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公布和执行第十五条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