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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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领导层重视和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里的,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2)有违反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稽查的。(3)被撤消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三)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五)依据初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十条依据《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管理企业将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