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doc
上传人:飞舟****文章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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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这三个文件都涉及到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现将这三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结合日常工作实务,进行整理和解读,以更加方便大家掌握和了解这些政策。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主要见于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两个文件中。(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5)前款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实,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来说,掌握的原则主要是看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政策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则销售时视同销售其他物品一样正常纳税,如果政策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就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纳税。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更容易理解,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所以销售时只能是按简易办法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里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9号文件下发后财税[2002]29号文件已经作废,以前销售旧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就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随之废止,一律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一)旧货的概念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虽然都是“使用过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不同的。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