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doc
上传人:白真****ng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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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主要见于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两个文件中。(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5)前款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