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主观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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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6页第PAGE\*MERGEFORMAT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6页[1]这些观点见诸多种法理学教科书,如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380页;张显文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322页……[2]参见陈金钊:《法律的特性与法律解释》,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22—26页。[3]魏胜强主编:《法律解释导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的法学语境中,法律解释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持续关注。迄今为止,法律解释学最重要的学术贡献,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份包含各种解释方法的清单,罗列在这份清单上的解释方法大致包括字面解释、语法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等。然而尽人皆知,仅仅依托这些解释方法并无力解决法律解释问题。首先,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其次,解释方法的效率排序问题。而解释主体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包含其本身方面的要素这一点是永世也无法克服的,而只能受到限制。本文将从法律解释的成因入手,具体探讨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从而对如何限制这一局限提出一些浅薄的设想。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性及其限制;法律;解释主体一、法律解释的成因———解释者、法律和二者的结合关于法律解释的成因,学者们探讨的并不多。可能是由于法律解释曾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大体上,我国学者总结的理由有这么几点,次要是: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需求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需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第三,人的能力的无限性导致法律出现缺陷,需求通过法律解释来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第四,人们由于在认识能力、利益动机等方面的差别,会对同一法律有不同的理解,需求通过法律解释来说明法律的含义;第五,各部门法、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需求通过解释予以调和和解决。[1]陈金钊教授从本体论角度对法律解释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法律需求解释的缘由来自法律的特性。这些特性在于:其一,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运用;其二,法律的任务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欲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解释法律的过程;其三,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特点决定了成文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必定为司法者等留下可以进行解释的许多空间;其四,法律本身的开放性决定了应利用解释使法律不断地充实、发展;其五,法律是用文字表达的,而言语本身的特性决定了首先应有理解和解释,然后才有法律的适用;其六,法律的解释者能比立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2]当然除了上述几种观点外,还有很多学者的研讨结果,但归纳出来,基本上都是就法律来分析,而事实上,法律解释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是比较复杂的,不能单纯地从法律本身去寻觅。“法律本身固然存在需求被解释的要素,然而解释活动是而且只能是以人为主体进行的活动,人本身存在着一种解释的本能,人会对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作出解释。而当人与法律相遇的时候,二者之间又进一步产生了解释与被解释的需求,在这类情况下,人对法律做出解释也就在所难免了。”[3]二、法律解释方法的局限性分析———解释的难题在20世纪90年代正处在急速转型的过程中的中国的法学领域中,出现了法律解释学的一股热潮。由于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法律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固有张力十分突出。而伴随着法治的衰亡,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以法律问题的方式显现出来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而,司法者常常蒙受大量的疑问案件。基于此,法学家们开始投入大量精力研讨法律解释方法论,学者们期望通过提供一套裁判的方法论,为司法界审判疑问案件提供知识支援。[4]迄今为止,法律解释学最重要的学术贡献,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份包含各种解释方法的清单,罗列在这份清单上的解释方法大致包括字面解释、语法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等。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曾经看到的,仅仅依托这些解释方法并无力解决法律解释问题。下面我们来做具体分析。[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引自王德玲·《法治理念下“服从”与“创造”的司法定位———对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2008年第1期。[5]转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J].中国法理学精髓(2005年卷),2005.第65.页。(一)、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