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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09-01-2009:34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HYPERLINK"http://gzly.mofcom.gov.cn/website/opinion/www_question.jsp?mofcom_no=243"\t"_blank"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HYPERLINK"http://gzly.mofcom.gov.cn/website/opinion/www_question_list.jsp?mofcom_no=243"\t"_blank"查看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商务部起草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立法的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传真:010-65198998E-mail:fldj@mofcom.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反垄断局竞争政策处(100731)(注:征求意见稿每一条的标题仅为提示目的,对条文不具有解释作用。)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受商务部指派,商务部反垄断局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第三条【申报的撤回】在商务部立案之后、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义务人(下称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申报人放弃集中交易外,申报的撤回应经商务部同意。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第四条【主动提供资料】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早主动提供有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第五条【当事方的申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应当给予申报人陈述意见和提出申辩的机会。第六条【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第七条【听证会的组织】商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可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商务部召开听证会,应书面通知听证会参加方。听证会参加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在听证会举办前尽早向商务部提交。商务部举行听证会,可通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并可酌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听证会参加方应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程序,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听证会不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二)核对听证会参加方;(三)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就听证内容陈述;(四)其他听证会参加方陈述意见;(五)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内容询问有关参加方;(六)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八条【听证会笔录和单独听证】听证会可制作笔录。听证会制作笔录的,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听证会参加方应签名或盖章。听证会参加方出于商业秘密等保密因素考虑,希望单独陈述的,可安排单独听证;安排单独听证的,听证内容应按保密规定处理。第九条【初步审查决定】在初步审查阶段,商务部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认为有必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商务部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十条【反对意见】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反对意见告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抗辩意见的合理期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抗辩意见应包括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抗辩意见的,视为对反对意见无异议。第十一条【限制性条件的提出】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商务部均可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限制性条件时,应当同时清楚地指明其认为应予保密的信息,说明原因并提供一份单独的非保密版本。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包括如下种类:(一)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等行为性条件;(三)结构性条件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