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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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孜衣那提·巴合提亚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03期摘要:《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宣告面世,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对社会的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虽然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平,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实际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分析反映出该法律的适用方面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家庭暴力的举证及救济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以分析实际情况,基于不同的价值观点与目的进行客观分析对该法给出了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给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完善建议;社会救济;人身保护令;举证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2)03—0110—03家庭暴力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全球性问题,我国是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才将反家庭暴力的话题引入的我国。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文明建设,所以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法律内外部的共同约束,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有效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恰是公权力介入的表现,这也使整个社会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近年来很多地区出台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这推动了《反家庭暴力反》发挥其价值与目的,通过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弘扬家庭美德,推进了反家暴的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在以前真正的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界定,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定义,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在性暴力基础上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身体、心理和性伤害或者给妇女造成痛苦的暴力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包括威胁、强迫或者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的行为〔1〕。(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历史渊1.源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得到不断提高,但封建意识形态仍然残存,正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遵循着“男尊女卑”这一种思想,在这种情况之下,认为男强女弱,女性很容易被看作是依附于男性而存在,这使女性少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自然不能被平等对待,因此结婚后大部分的暴力行为因男性想提高家庭中的地位从而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及精神上的攻击。个人原因2.个人原因存在多个方面:一是受暴者法制观念不强。受暴者没有对反家暴法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从而导致个人的整体维权意识变得更差,那么这也是无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作为一个受害者,其本身就存在着“家羞不可外扬”的这一种心理。因为传统观念能够对社会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一旦传出去,这则会让整个家庭矛盾被直接激化,从而让家庭的稳定性被直接瓦解;第三,对于一部分受暴者而言,其自身是没有赚钱的经济能力,个人无法独立生活,所以也就無法脱离这一个家暴的环境。第四,受暴者没有将证据收集起来,此时的绝大多数受害者在被打之后直接起诉,这本身就是一座错误的做法。社会层3.面针对社会对反家暴法这一方面,还是应该树立起一个健康的意识,夫妻打架本身就不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后续则会发展成为一种家庭暴力事件。基于此,有关职能部门还是应该不断深化其对于反家暴法的认知度,从而按照一定的程序来执行每一项操作。与此同时,反家暴还是不能够仅仅只是依靠法律这一项而定,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必须要发挥出实效,社会团体也应该为此出力。公安机关还是应该做好反家庭暴力的事情,当接到受暴者的接警电话之后,社会上的一些干警还是会将其定义为民事纠纷,此时就无法产生更多的重视,最终的处理也不过只是草草了之。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够将观念予以转变,才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重点要务。其次,对于大部分群众而言,其还是会直接受到传统观念的这一种影响,社会本身就会觉得家暴是合情合理的,作为邻居、亲友等,也都会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这一种想法,所以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要点。法律障碍4.首先,“举证难”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无法直接将其予以界定。在反家暴法当中也专门作出了一种规定,具体如下:法院审理所涉及家暴的案件本身就是应该针对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来进行家暴事实认定。在当前的这一种现实情况当中,“举证难”才是诉讼的一大障碍。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家暴受害人在就医的过程当中,还是没有将伤情鉴定情况保留下来,这也会直接影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