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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2〕51号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农机计字〔20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依法取得农机驾驶培训许可的机构开展农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可以收取农机驾驶员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三、本批复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表山东省物价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农机培训收费标准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