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资薪酬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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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资薪酬实施办法学院工资薪酬实施办法为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积极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达到奖优罚劣,优劳优酬,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标准意识,加强绩效考核,工作持续改进,以及导向院、系(部)、处(室)分级控制,自主管理,工效酬金向教学一线,向优秀教师倾斜的目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宗旨,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内部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扩大教学部门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收分配的激励作用,努力创设有利于优秀人才尽快成长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二、基本原则1、总额控制、自主分配、民主管理,建立岗位职责明确、结构层次合理的院系二级管理体系。2、注重实绩、强化考核、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按需设岗、择优聘任、责酬一致、严格考核”的要求,使院内津贴与工作业绩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工效挂钩。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现整体提高与合理拉开档次相结合,并适当向教学一线倾斜。4、营造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配置,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实现校内分配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三、实施范围和对象1、范围:全院教学、科研业务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党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2、对象:上述部门中在编在岗的正式员工(不含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和普工)。学院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可自行制订方案,经院领导审核、董事会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四、工资薪酬构成1、职级工资按学院制订的标准发放,见附件1。2、工效酬金工效酬金计算办法见附件2。3、专项津贴专项津贴包括住房、校龄、全勤、班主任津贴、和业务管理干部岗位津贴,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标准见附件3。4、业绩奖励业绩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在教学改革、研究、建设、管理、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等方面的先进。各项奖励由各归口部门出具证明,报人事执行。发放标准见附件4。5、目标管理奖目标管理奖按年度评奖,学院每年组织年度目标管理验收,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学院财力情况决定。五、岗位设置全院岗位设置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四个系列:教师系列、教辅系列、党政管理系列和工人系列,各系列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分层次设置,具体人员的档次及职级工资、工效酬金标准参见附件4。全院教师编制按14-16学时/周配1人计算(不含系部党政人员),专职学生辅导员按300名学生配1人计算。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按设定岗位人数执行。六、岗位聘任及管理1、学院成立岗位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岗位聘任和工效酬金的实施管理工作;各系部(部门)成立相应的聘任考核小组,负责本系部(部门)岗位聘任和工效酬金的实施管理工作。2、各级岗位的聘任由本人依据上岗条件和职责任务自愿报名,明确拟完成工作任务的计划、目标。3、岗位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4、如在聘期内晋升职务或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经本人申请可重新聘任(一般进入高一级职务的初始级);如在聘期内改任低一级职务或免职的,必须重新聘任。5、学院和系部(部门)在聘任前应将被聘人员拟聘任的岗位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七、考核1、各系列上岗人员均须完成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每月考核一次。教师、教辅、党政管理人员和工人经考核(中层干部由院领导考核报董事会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考核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未能完成规定工作要求的,由院领导或所在部门提出工效酬金的扣发办法,视具体情况适当扣除工效酬金的10%-—20%,并将其下一年度的岗位津贴标准下降一档。八、说明1、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和普工的工资薪酬、津贴、福利不执行本办法。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和普工的工资薪酬、津贴、福利在试用期、见习期和工作期内实行工资薪酬、津贴、福利总额包干制度。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员工不执行本办法,具体工资薪酬、津贴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3、特聘岗位和特殊人才工资薪酬、津贴、福利不执行本办法,由学院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4、实行住房补贴后,凡在学院安排住宿的教职工按住房等级收取住房租金、水电费和热水费。住房租金收取标准为:二室一厅300元,二室一厅和四室一厅单间150元。自来水收费:根据自来水公司价格按实际消耗收取。电收费:根据电力公司的价格按实际消耗收取。热水收费:根据热水成本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