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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面对愈来愈多的环境侵权案件,如何完善对受害者的救济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着公民责任的不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缺乏可操作性、救济途径不完善等方面不足。因此,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更新民法的环境侵权救济理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赔偿预防措施才能真正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从而完善的受害者救济制度。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损害;损害赔偿AbstractWithmoreandmoreseriousenvironmentaltortcasesrising,howtoimplementrelieftothevictimsintheenvironmentaltortcasesbecomesaninevitableproblem.Therearesomedefectsinexistingreliefsystemofenivermenttort,forexample,thecivicresponsibilityisnotclear,theevidentialburdenisinvertedandunpractable,mothodsofreliefarenotfull.Therefore,onlydefiningcitezen’srightofenvironmentinconstitution,updatingtherelieftheoryofenvironmentaltortincivillaw,establishing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makingcompensationmeasures,couldwecomplementthecompensationsystem,andformintactreliefsystemofenvironmentaltort.Keywords:environmental;environmentaldamage;damage试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取得巨大的成效的同时,环境生态问题确越来越严重,各种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资源破坏事件日益频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权益遭受到巨大的损害和威胁,同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破坏也给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阻碍。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侵害民众合法利益和损害之后救济的问题正得到更多的关注,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对维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权益已成当务之急。我国虽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调整原有的制度规定,相继地颁布各项HYPERLINK"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512/20051202105134.htm"\t"_blank"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这些法律规定与民法通则并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初步体系,为受害人提供了直接的救济法律保障和依据。但这些法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内部之间对同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对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规定模糊其辞,这些缺陷给司法实践界和学术界带来了不少的困惑和阻碍。所以在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保护人们正当合法权益和遏制企业环境污染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一、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工业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风险也高。我国有些企业一方面大量开发和利用资源,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为节省处理成本大量排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环境的损害。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救济制度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救济受害人。(一)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环境污染日益广泛和严重,而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使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日渐突出。从2004年的沱江污染、2005年的广东粤北北江流域污染和松花江污染到2007年的太湖污染等环境污染案件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对周边的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试行的是责任个别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使得有些排污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因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频临破产的边缘。对受害者来说,环境侵害的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常常是受害者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此,“应当摒弃侵权事故乃是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孤立事件的个人责任问题的传统法律观念,代之以社会责任、公共责任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