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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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定[1993]181号各市(地)建委、计委,省级有关厅(局):为正确贯彻建设厅,省计经委浙建定(1993)133号文,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在全省统一基价颁发前,各地应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发布市场信息等项工作,以适应动态管理的需要。二、工程结算办法:1、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凡以一九八八年基价直接费及现行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为计费基数的,应按本实施办法计算材料价差,差按厅浙建定(1993)18号文计取有关费用,凡以一九八八年以后新编基价直接费(指使用新编单估表的地区)为计费基数的,材料价差按本实施办法计取。2、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开工的续建工程,应分段结算,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原办法结算,七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量第1条原则结算。3、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按上述原则办理结算。三、各地在施行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告省建筑定额站,以及时研究解决。附件: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附件: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是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正确评价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为使本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规范化,根据省建设厅、省计经委浙建定(1993)13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应建立既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管与放相结合的调鬼神机制,应引导投资者把奖金打足,为施工企业自主经营创造外部环境,应遵循价值规律,客观反映建筑安装材料的市场动态价格水平,全额反映建设工程的材料费成本。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装饰等工程,是编制浙江省统一基价、市场信息价格的依据,也是结算材料价款和计算材料价差的依据。本实施办法所指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基价的基础上,各市(地)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材料价差的管理制度。所述\"基价\"包括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及据此编制的分项工程单位价格(单位估价表),其编制周期一般为三、四年:\"市场信息价\"包括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据此测算的价格指数,各地一般应按月(或季)发布。基价、市场信息价是实施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以及招标工程报价的基础。二、动态管理制度基价和市场信息价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由省建筑定额站会同省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单位估价表由省建筑定额站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各市(地)一般不再编制当地材料预算价格及单位估介表,统一使用上述基价。市场信息价由省、市(地)各级建筑定额站会同当地同级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造价信息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编制、发布。各级造价信息中心接受定额站、当地同级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范围应根据工程造价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并分类。主要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经加工或安装,直接或间接应用在建筑安装工程实体中的非设备性材料(含定额内的计价和非计价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图纸上采用的非设备性材料)。具体指:建筑安装工程的直接和间接消耗材料,经加工的半成品、成品、按商品价格供应的购入商品构件。市场信息价的编制范围应在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水平予以选定,单项材料的品种,规格可参照相应预算定额的取定权数予以确定。省级造价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安装材料,火工、保温、绝热、防腐材料,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专用材料,以及基价范围以外的无价材料等的市场信息价,按季汇编各市(地)的市场信息价。市(地)级造价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当地(含各县)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其制品,地方材料(砖、瓦、砂、石、灰)、装饰材料等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和其它次要材料价格指数,本地区常用的地区性材料市场信息价,以及省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与当地市场信息价单位差价在±5%以上的其它建筑安装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各级造价信息中心在发布市场信息价时应分别编印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次要材料价格指数,并应测算、发布相应的参考综合价格指数。各级造价信息中心编制、发布市场信息价不再履行报批手续由造价信息中心于当月二十日前印发(价格未作调整的材料,在印发时应重新编入),并及时报送省建筑定额站。各级造价信息中心开展业务工作时,在经济上可实行独立核算和有偿服务。三、材料价格编制材料预算价格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