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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秉承法治化思维优化检察权配置秉承法治化思维优化检察权配置如何对检察权进行合理分工,特别是如何对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同时更进一步完善其运行规则,保证它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将法治思维作为优化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才能尽快健全我国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反映着权力架构体系的科学程度和公民权力的保障状况,同时也要与本国的宪政体制相适应。总体上说,我国现阶段处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初级阶段――“行政国家”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各部门、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上不复存在,但其法治类型仍属于“形式法治”,即“从民行立法到司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并且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1]但事实上,法律的形式主义只是法治现代化评判的标准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与“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即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能够充分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2]因此,只有将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改革与现阶段我国特定的社会形态、司法体制相协调,才能最终实现“民行监督的形式法治”向“民行监督的实质法治”转变。一、检察监督权配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的监督范围和内容不尽清楚《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相比,显然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对强化涉及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抑制该领域的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行为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两部法律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由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不够详尽,具体职权与原则性规定不匹配,相关程序规定不完善等原因,所以造成检察机关在履行督职责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保障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完善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2]。(二)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的监督方式和手段过于单一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授权比较模糊,导致该种监督受到很大的局限。对于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经过审查认为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抗诉程序,要求法院再审;而对审判人员在审案过程中发生的渎职行为,检察院则无法加以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很难全面及时的加以掌握。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旨在发现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反程序等问题,法院的审判案卷是对审理案件过程和相关证据的记录,检察机关只有审查案卷材料才能了解法院裁判的过程和理由,才有可能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作出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法院往往在此问题上持不合作态度,常以法律没有规定、提供案卷有困难为由而阻挠检察院调阅民事案卷,从而导致“调卷难”成为民事诉讼监督中的普遍现象,直接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三)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再审抗诉程序有待完善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的期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导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难,而且因为绝大多数抗诉案件由原审法院审理,导致民事行政诉讼改判难。一些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久拖不决,大大影响到了民事抗诉监督的效果。由原审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这是导致“改判难”的重要原因,因为对法院来说,改判意味着有可能受到错案追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就影响到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也阻碍了对错误判决的纠正。而且相当多的民事抗诉案件都要经过三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如此繁琐的抗诉程序,也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效率底下、抗诉成本增加。二、白俄罗斯检察权的优化改革对我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启迪(一)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范围广泛、内容清晰改革过后的白俄罗斯《宪法》和《检察官法》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白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在发展中仍继承了苏联检察机关的基本模式和职能,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关于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规定尤为详细,最高委员会颁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文集第2539-XII号中规定:“检察院监督法院的诉讼活动,并对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合法性及执行进行审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