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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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3-08-21执行日期:2013-0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827/1c6f6506c5d51386e42b01.pdf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HYPERLINK"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o"法规"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第五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见附1);(二)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三)合格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中(一)、(三)、(四)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七条合格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委托境内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合格投资者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选择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及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托管人可为合格投资者每只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支范围见附2。第九条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合格投资者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进行投资的,可为其产品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清算账户。合格投资者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的,可开立产品的直销和代销账户。上述账户涉及外汇收支的,合格投资者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相应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见附2。第四章汇兑管理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涉及购汇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合格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回。合格投资者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法规规定不予结汇的除外。合格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及划转手续。第五章统计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等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