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2011年12月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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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企业版)提要第一部分改革内容综述试点期间,企业操作有何变化取消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但在试点期间,核销单照常领取,中国电子口岸需进行交单操作。实行名录管理。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不在名录企业无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按A、B、C分类进行事后的报告和事前的登记。56试点期间,企业操作有何变化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分类管理。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动态监测,按月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范围、资金货物流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实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A、B、C类管理。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B、C类企业,适用严格政策,重点监管。关于系统。新上线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暂停使用系统:(1)网上核销系统(2)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4)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810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功能介绍一、监测系统设置一、监测系统设置一、监测系统设置一、监测系统设置一、监测系统设置一、监测系统设置二、监测系统登录二、监测系统登录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预收货款报告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三、监测系统主要功能第二部分业务操作说明一、名录管理名录登记企业提交名录登记相关资料至外汇局,进行企业登记名录,并纳入辅导期管理。名录登记完成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网上业务开户,并告知企业系统用户名(ba)及密码。试点期间,有出口业务发生的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口合同进行中国电子口岸IC卡入网,方可申领核销单。一、名录管理辅导期管理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二、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三、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三、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73贸易信贷报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不含)的业务。贸易信贷报告报告内容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差额报告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特别提示>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相应证明材料。(出口合同、收汇凭证、信用证、企业账目相应记账凭证等)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辅导期业务报告辅导期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