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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项目评审工作: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费用(含会议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等)从专项资金中列支;3、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4、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5、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和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专家不参与评审;6、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3、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及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第五条企业申请授权专利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第六条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研发经费的支出证明,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第七条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