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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一、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二、办理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三、申报条件(1)高等学校系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四、申报材料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申报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学校《关于申请接受留学生学校资格的请示》2、学校简介3、学校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4、学校留学生生活管理制度5、学校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五、办理程序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申报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省教育厅受理→会同省公安厅、省外办共同审核→报教育部备案→正式下达批复。(1)申请。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申报接受外国留学生、外国学生资格,要提出书面申请(中小学校需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2)审核。省教育厅受理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外办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单位的各项相关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同意的,提出同意意见,不同意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3)审批。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后,由省教育厅正式行文批复。六、法定时限无七、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八、收费标准无九、收费依据无十、窗口电话十一、省教育厅外事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