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简介学习PPT教案.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33 大小:3.8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简介学习PPT教案.pptx

食品生产许可办法简介学习PPT教案.ppt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23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食品法规与质量监控第六章SC食品生产许可办法解读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第4条)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3主体资格扩大: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4食品类别增加: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6许可证有效期增长: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7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8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解析相关编号结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SC***************区分是食品,还是食品添加剂的。当此为1时,说明该产品是食品类;当此为2时,说明该产品是食品添加剂类,**区分产品小类别的**区分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的**区分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区分生产企业所在省市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分生产企业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域内申报该食品小类别的次序*校验码SC**************“SC***”中的“**”食品类时,分31种情况:是SC1**,这里的**与食品对应关系如下:食品类号食品类:食品类号:粮食加工品0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2调味品03肉制品04乳制品05饮料06方便食品07饼干08罐头09冷冻饮品10速冻食品11薯类和膨化食品12糖果制品13茶叶及相关制品14酒类15蔬菜制品16水果制品17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蛋制品19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0食糖21水产制品22淀粉及淀粉制品23糕点24豆制品25蜂产品26保健食品2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8婴幼儿配方食品29特殊膳食食品30其他食品31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分三种分别是:一般食品添加剂:SC201食品用香精:SC202复配食品添加:SC203SC**************“SC*****”中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具体分别如下:直辖市、省、自治区代号直辖市、省、自治区代号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内蒙古自治区15辽宁省21吉林省22黑龙江省23上海市31江苏省32浙江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