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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规划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报告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二、报告内容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3、本人结(离)婚的;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三、报告程序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四、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