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第四条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有固定场所,有布局合理的停车场地、行车通道和检验驻车制动的坡道(只设摩托车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需设置此坡道),并按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不妨碍交通;(三)检验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防雷和安全防护等措施良好,检验厂房应与业务大厅分开,各工位有相应的检验场所,检测线布置合理;(四)有符合申报承担的检验项目要求的检验设备及有关检验设备的校验设备;(五)每条检测线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技术职称的主任检验员、3名具有一定的机动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人员、1名设备维护人员以及1名计算机操作员;承担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应配备1至2名具有1年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验的工程师或者技师;(六)配备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五)设备清单;(六)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统一编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书;(二)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四)检验人员及设备变更情况说明;(五)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在原场所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不需提交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变更法人;(二)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二)变更设备;(三)变更检验人员;(四)暂停检验工作。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停止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保有量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半年将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情况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情况。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相关规定颁布实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