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探讨——基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视角的综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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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探讨——基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视角的综述报告引言: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公有制经济,实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发展,以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和充分发展权利,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和源头,具有制定法律、规范行政、维护权益等作用。本文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为研究对象,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视角入手,对其发展历程进行综述探讨,旨在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保障人民平等权利和实现全方位发展方面的作用。一、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是指在法律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社会地位、财富、性别等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形式平等是一种基本原则,被广泛地体现。1.中国《宪法》对形式平等的明确规定中国宪法中对形式平等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49年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而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度的基础。这为实现人民的平等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奠定了基础。第33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人民的平等保障:“凡居中国境内的人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信仰、教育程度,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使得国家不会因为人民中的任何因素而偏袒某一方。2.苏联宪法中的形式平等苏联宪法第125条规定:“凡是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无任何区别地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适用范围,并取消了先前俄国皇家时期出现的针对官僚贵族特权的唯一选举权制度。3.古巴《宪法》中的形式平等1992年古巴宪法中的第41条规定:“古巴国家在所有领域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非歧视。”另外,第43条还规定:“古巴工人阶层无论男女,在职业生涯的发展和进步上享有同等机会和对待。”这些条款全面保障了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二、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指在法律外部,社会上各方面都应该实现平等。实质平等追求的不仅是在法律上的平等,更包括经济、教育、政治等各方面的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质平等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不可或缺的方面之一。1.马克思主义政治指导思想实质平等的首要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关系的剥削特征,而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平等、公正和人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2.中国《宪法》对实质平等的保障中国宪法规定了许多旨在保障人民实质平等的条款。例如,第4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第43条规定:“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宪法中对实质平等的保障,促进了社会平等发展。3.苏联《宪法》对实质平等的追求苏联《宪法》第118条规定:“所有工作有能力的公民在有工作能力的情况下都有工作的权利。国家和公共机构必须保证创造工作机会,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这一规定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避免了贫穷和失业的现象。此外,《宪法》还规定:“教育对所有人的平等启蒙,向学生传授价值,力求实现全民教育的理想。”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历程中,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形式平等是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公正、平等、合理的法律价值。实质平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关注人民权益和利益的价值取向。综合来看,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相互依存、共同实现,是维护公正、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