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油车间防火规范(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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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成品车间油工段浸出防火规范1、总则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设备、电气设施、防雷设施等有不符合本规范的,应结合改造或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第1.0.5条浸出油厂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厂房2、厂房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间的防火间距表2.0.2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12m以外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0㎡。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其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民用建筑2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铁路(中心线)30m厂内铁路(中心线)20m厂外公路(路边)15m变配电站(室)25m注:①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厂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②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或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³,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³。第2.0.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以减少到12m;至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罐,应由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低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粘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³)宜采用0.10~0.22。当体积超过1000m³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施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施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其地面应高于车间地面1.25m。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第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的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º。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浸出车间二楼及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第2.0.17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靠近浸出车间;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2.4倍。容量不应小于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第2.0.19条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开启。第2.0.20条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3、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第3.0.5条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部的通风。第3.0.6条入浸物料的输入设备和粕的输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