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2011-1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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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为严格车辆管理,加强车辆的合理使用与调度,切实做好车辆维修、管理等工作,本着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一、用车管理1、综合办负责项目公司所属车辆的调度与日常管理工作。2、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部门”的原则,根据用车事务的“轻、重、缓、急”合理调度使用车辆。3、总经理用车,由总经理或综合办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及时报告综合办负责人。4、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由用车人填写《派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报分管副总审核同意后由综合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5、外单位借用车辆时,必须在保障公司公务用车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综合办根据车辆情况作妥善安排。6、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由综合办进行统筹安排,车辆应综合使用。对无法安排用车的人员,按实际发生的公交车费进行报销。任何人不得因未派车而延误工作,延误工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7、各用车单位或个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临时提出用车申请的(抢救伤员除外),必须经行政副总同意后,综合办方可派车,同时,用车人应及时补办相关用车手续。二、车辆管理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等工作统一由综合办负责安排和办理。2、各车辆必须指定专职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责管理。3、实行公里套油耗管理。由综合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核定车辆油耗标准。应根据各车型、车况和季节等情况及时调整。4、实行定点加油管理。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油站加油的,由驾驶员垫付资金,用车人签字确认,返回公司后将购油发票按规定及时填单报销。5、严格控制车辆小配件的购置。凡需购置小配件的,必须由驾驶员提出购买计划,报综合办负责人审核、行政副总复核,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6、车辆外出时,因故障需维修和更换配件的,必须报告综合办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所更换配件应带回,与发票一同交综合办审核签字。7、车辆日常保养、维修(保修)由驾驶员提出维修计划与清单,交综合办负责人审核、行政副总复核,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进行保养或维修。8、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与保养。原则上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与保养;特殊情况下需在非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时,必须报告综合办负责人,并征得同意。9、定点修理厂应按照“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原则进行确定。由综合办负责初选,经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确定为定点修理厂。三、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项目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努力钻研专业技术,讲文明、注重职业道德。2、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出现酒后驾车、违章超速和疲劳行驶等违章行为。3、驾驶员要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4、驾驶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矿区范围内待命,做好随时出车的准备。5、公务用车时,未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驾驶员不得随意搭人载货,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6、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或以公车牟利。7、驾驶员因事、因病请假或节假日、周末休息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矿区内指定位置,并将行驶证和车钥匙交到综合办。8、严禁非本车驾驶员驾驶车辆,特殊情况时,必须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人员驾驶。9、严禁车辆在外(非矿区范围内)过夜停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过夜停放时,必须请示综合办负责人,并报告行政副总,经同意后方可在外过夜停放。在外过夜停放,车辆的安全由驾驶员负责。10、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车辆、钥匙、证件及相关资料,若丢失,须及时上报,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1、出车前、收车后,要做好日常例行检查工作,并填写日常检查记录,由随车人签字。发现不正常情况,要立即报告。12、随时做好存油量检查工作,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到非定点油站加油。13、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综合办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的,严禁私自送修,私自送修费用由个人承担。14、驾驶员必须妥善管理好随车工具及有关零件,未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他人,如有遗失,照价赔偿。15、驾驶员必须如实、认真填写《行车登记表》,如实填报当次行车公里数,由乘车人签字认可,不得弄虚作假。《行车登记表》每周一(出车在外时间顺延)交综合办审查一次,每月1——5日将上月《行车登记表》交综合办审核。逾期(出车在外时间顺延)未交《行车登记表》,每延迟一天罚款50元。四、违规与事故处理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或乘车人员应及时与综合办联系,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