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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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第四条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五条民办高校学历教育以及由省权限部门许可设立的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由省、市、县权限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缮费(不包括房屋大修理费用)、水电费用、其他有关宿舍管理的正常支出等费用。第七条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执行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校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他民办学校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为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而开展成本监审时,民办学校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制定或调整的建议;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分析;(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学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第十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但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应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期限,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费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按实计算。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民办高校,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实计算,学年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月计算。民办学校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如因学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